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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纳威赫18个极贫乡镇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建设投资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2-08
  • 实施日期:2017-02-08
  • 发布部门: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纳威赫18个极贫乡镇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建设投资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市纳威赫18个极贫乡镇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建设投资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纳威赫18个极贫乡镇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建设投资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毕节市纳威赫18个极贫乡镇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建设投资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纳威赫18个极贫乡(镇)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政府性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毕节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浦发)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与浦发银行共同设立,毕节市扶贫办为毕节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基金主体采购单位,公共服务由毕节市扶贫办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服务。纳雍、威宁、赫章县人民政府各明确一个县级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承接主体,由县级平台公司和18个极贫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纳威赫三县扶贫部门为项目监管主体。

第三条本基金建设项目实行市级主管、县级实施方式进行。基金按《毕节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浦发)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市级承贷、县级承还,纳雍、威宁、赫章三县人民政府在提款之前将县级承担的劣后级资金(自筹资金)划拔到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并按要求建立县级还款机制。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四条项目实施地点为纳雍、威宁、赫章3县18个极贫乡(镇)244个贫困村。

第五条18个极贫乡(镇)244个贫困村出列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根据毕节市贫困村出列“五通四有”标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为贫困村出列“五通四有”建设项目,即通村水泥路(沥青路)、通客运、通宽带及电话、通组公路及连户路、通生产用电、美丽乡村创建点、村卫生室、村文化场所、村集体经济。(项目明细附后)

第六条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除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审批和调项批复外,其余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启动项目前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并报市各极贫乡(镇)定点帮扶指挥部、市扶贫办、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备案,项目启动后不得调项。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七条项目规划设计由项目所在贫困村、驻村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级平台公司、扶贫、交通、财政、文化、卫生、农业等相关行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施工图纸(或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工程量、投资预算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或控价部门审定。

第八条由县级平台公司负责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由贫困村、驻村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办会同相关行业技术部门审查后行文批复,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发包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项目档案登记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所有项目必须在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实施并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除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外,其余资金全部按要求支付完毕。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毕节市扶贫办、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投资基金项目的市级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进度调度、项目调项备案、统筹投资基金项目的整体建设。

第十二条县级扶贫部门和县级平台公司在本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负责项目调项审批、建设进度、质量监管、实施过程监管、资金报账、项目完工验收并移交项目所在贫困村村委会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村(支)两委、受益村民代表、驻村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给施工单位提供组织保障,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协调,监督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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