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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2-14
  • 实施日期:2016-12-14
  • 发布部门:巴南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6〕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区委第141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项目业主(招标人)、投标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进入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区相关部门应当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见证证明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巴南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区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二)核准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的招标方案,并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核准的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三)对交易中心为全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对发布情况予以监督;

(五)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六)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

(七)对我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第八条 区城乡建委、水务、交委、农委、国土、房管、市政、移民、林业、经济信息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十条 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履行本行政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服务机构职能。负责为全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出具交易验证、见证证明;建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要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中“国家安全”由招标人申请国家安全机构认定;“国家秘密”由招标人申请国家保密机构或有关军事机构认定;“抢险救灾”由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认定。

前款第二款由招标人申请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四、五、六、七项由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监理、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

3.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已经有关部门核准;

4.初步设计、概算及投资计划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5、项目预算已经财政评审;

6.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7.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巴南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监管部门同时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应当在“重庆市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巴南日报”和政府指定的相关媒体、有关行业网站发布。公告内容以指定网站发布内容为准。未按规定要求发布公告的,视同未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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