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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3-07-23
  • 实施日期:2013-08-01
  •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甬政发〔201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现就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工作(以下简称“改革放权”)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以批管分离为基本思路,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调整下放国土资源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行政管理关系,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服务我市“两个基本”和“四好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能放尽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扩权强县(市)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市)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尽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县(市)区级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三)简政高效,便民利民。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做到改革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四)权责一致,整体推进。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放权事项。本次共下放31项事权,其中对5个县(市)放权17项,对鄞州区放权18项,对镇海区、北仑区放权29项,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放权31项,对宁波保税区放权22项,对宁波国家高新区放权24项,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放权23项,对大榭开发区放权21项(详见附件)。调整东部新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除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批后监管、矿产资源外,其余国土资源工作事项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协商确定。

(二)放权方式。行政许可和审批类事项通过委托方式下放;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类事项采取直接交办方式下放。原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事项,改革放权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原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管理)事项,改革放权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执行。改革放权事项中,须报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以各县(市)区审核为基础,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后上报。

(三)责任主体。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改革放权后,承接单位依法对行使放权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原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承接,原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责任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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