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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8-12
  • 实施日期:2019-08-12
  •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日

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及分工

重点对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规划或规划不足以及建设、移交和使用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治理。

(一)对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治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建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未规划幼儿园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县级政府要采取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规划、建设。对达不到5000人或1500套规模的,县级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县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或改扩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城镇小区实际需要的,县级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二)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治理。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照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照标准完成配建;对缩建少建的,采取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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