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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7-12-30
  • 实施日期:2017-12-30
  • 发布部门: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山府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巫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巫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完善四项制度,提升食盐专营水平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撤销县盐务分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2018年1月1日起,县经济信息委作为盐业主管机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盐行业管理和监督,牵头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食盐专营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储备盐管理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盐业统计分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等环节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等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食盐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国家安全标准;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增设盐业管理科,充实和加强盐行业管理和盐业专营执法工作力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市统一部署,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县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县内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县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四)完善盐业法规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清理不符合《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确保食盐专业化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推进四项改革,释放盐业市场活力

(五)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按照《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允许市内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自主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到我县开展跨区经营,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代理销售。市外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和市内的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县开展跨区经营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企业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标准8项信息书面告知县经济信息委,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县经济信息委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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