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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其他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11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其他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2011-01-07
  • 实施日期:2011-01-07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2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过闸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

(二)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

(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

(四)本省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类专用船舶以及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及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仅限3总吨位以下者);

第六条 过闸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按本条规定征收过闸费:

(一)除客运及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船舶外,按规定准予优先放行的船舶由船方或货主提出申请,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可准预提放,其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二)装载危险品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为确保安全,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应与装载非危险品的船舶分开闸次放行,其过闸费按重载船舶收费标准的3倍计征。

(三)实载吨位超过准载吨位的船舶,其超载部分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四)所装货物超宽、超长的船舶,其过闸费按核定总吨位应交费额的2倍计征。

(五)计费吨位不满半吨的不计费,满半吨按1吨计费。过闸费不满1角不计。

(六)客运船舶空船以每10总吨为一级,不满10总吨按一级计费。

(七)拖轮(船)、挖泥机船拖带的泥驳、排筏(浮运物)、工作船、货驳等,应分别按规定费率另行计费。

(八)排筏按每立方米折合1吨,在排筏上装运其他货物,应另行计费。

第八条 船舶过闸缴清过闸费后,船闸管理机构应付给过闸费票据。票据当闸次有效,并应妥善保管到本航次的终点港,以备查验。缴费后因特殊情况,船舶不再过闸,需向船闸管理人员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凭票退款,并按规定交付退票手续费。船舶已经进闸不再退款。

第九条 为减少现金流转和保证过闸费及时足额征收,县以上专业航运企业和经常有运输船舶过闸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经与船闸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可采取按旬、按月通过银行结算的方法缴纳过闸费。对不能按期承付过闸费的单位,船闸管理机构应终止协议,除收回应计征的过闸费外,每迟交1天按5‰以内加收滞纳金。其他船舶过闸一律以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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