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快捷栏目

法条定位:第 (请输入数字)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法规正文
【时效性】失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失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2007-11-13
  • 实施日期:2007-11-13
  •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07]25号)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规范海洋法规制定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海洋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海洋法规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法律、法规及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
(一)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
国家海洋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制定海洋法规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海洋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海洋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海洋法规制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下同)具体承担海洋法规的起草、实施工作。

第五条法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有关海洋法规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海洋综合性立法项目草案;
(二)组织制定立法规划、计划,监督立法计划实施;
(三)组织审查立法项目,承担立法项目文本的报批工作;
(四)研究制定海洋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编制计划;
(五)指导地方海洋法规制定工作;
(六)组织海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