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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4-02-10
  • 实施日期:2014-02-10
  •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自2009年试点、2010年全面启动全省低效林改造工作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质量管理,狠抓工作推进,截至2013年底累计完成低效林改造任务1466万亩,较好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改造水平不断提高,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科技支撑不断加强,综合效益初步显现,为扭转我省林业“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提高森林质量,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森林云南”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改造过程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改造对象与方式选择不当、改造目标不明确、作业设计粗糙、采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低效林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低效林改造是森林经营的关键措施,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森林蓄积、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作出实施低效林改造的安排部署,对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步伐,建设“森林云南”,使我省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意图,进一步提高对低效林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准确把握低效林改造必须统筹林地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严格控制改造质量、大幅提升改造效益,在通过改造促进林农增收、林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切实推动我省低效林改造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改造范围。严禁将原始天然林、特殊灌木

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和自然保护区、主要河流源头及湖库汇水区、干热河谷等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区域林地,以及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纳入低效林改造范围。严禁将主伐和常规性采伐纳入低效林改造项目。严禁对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对个别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低效林改造标准和办法,要坚决进行修订,防止破坏森林资源。

三、进一步规范改造方式。各地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立地条件、不同生长状况的林分,均衡考虑地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坚决防止单纯伐光所有低效林分、重新进行更新的情况。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的低效林分,可采用补植补造、结构调整、综合改造等方式逐步优化树种结构,提高生长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禁止采用皆伐方式改造低效林分,不得将商品材和自用材的正常采伐纳入低效林改造项目。要将低效经济林复壮改造,以及通过综合改造和补植补造等方式在低效林内补种珍贵用材林、阔叶林、优质速丰林等培育复层混交林的林地纳入扶持范围。要结合生态茶园、生态胶园建设,将在低效茶林和低质橡胶林内补植乡土树种,以及低质胶园的采伐更新纳入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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