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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9-03
  • 实施日期:2019-09-04
  •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8日

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任务交办清单:

一、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落实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积极向人民银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建立健全支小再贷款投放、再贴现办理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优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对于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本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发放同类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对于再贴现支持的金融机构,其办理再贴现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要低于本机构同期同档次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将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每年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和定向降准资金释放量等量增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民营企业上市。对符合奖补政策的上市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产品,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治理机制,积极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入股。支持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资本补充债券工具,通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打造“一部手机云企贷”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简化工作流程,以贷款满足率为重点,优化管理体制,率先解决农业企业贷款难问题,逐步向其他行业企业拓展。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开放有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及时全面将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构建涵盖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数据共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故意拖欠债务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金融失信黑名单,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以股权或业务为纽带参与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在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逐步使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尽早实现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落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细化明确支持行业和重点,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发展各类股权融资。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培育投资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创型企业支持,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力争2019年完成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体系。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增强实力。(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八)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驻滇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引导和支持驻滇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逐步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持续增长。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更灵活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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