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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鄂环办[2011]30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原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07]100号文,以下简称原文)明确的辐射站职能,结合厅“三定”规定,经厅党组研究,现将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工作职责调整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职责
1.原文明确的第1项:负责起草我省地方辐射环境管理法规、标准的职责。
2.原文明确的第3项:负责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工作,协助省厅发放电磁辐射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的职责。
取消原因:厅“三定”方案中已明确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职责中含上述职责。
二、归并调整的职责
1.将原文明确的第1职责修改为:协助厅机关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辐射环境监察的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调整原因:加强辐射环境执法工作。
2.将原文明确的第2项职责修改为:承担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
调整原因:环评和验收监测属市场行为。
3.将原文明确的第5、6、10项职责修改为: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含核电站)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调整原因:将监测职责合并。
4.将原文明确的第12项职责修改为:组织开展辐射工作单位人员培训、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培训和辐射监测机构计量论证专业技术审核工作;
调整原因:原职能中的辐射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工作现由厅辐射环境管理处组织,同时考虑下一步各地辐射机构的建设。
5.将原文明确的第10、11项合并修改为:参与省内辐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理和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整原因:修改后表述更准确、简洁。
三、新增加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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