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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1997-03-16
  • 实施日期:1997-01-01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6日深府办〔199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少数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的标准实施。该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

我市1996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经济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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