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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浙司[2005]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委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印发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司[2004]8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修订)。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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