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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5-05-31
  • 实施日期:2005-05-31
  •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浙司[2005]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委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印发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司[2004]8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修订)。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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