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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辽政〔2010〕53号)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立铁岭卫生职业学院的请示》(辽教〔2010〕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规定,同意成立铁岭卫生职业学院。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二、铁岭卫生职业学院行政关系隶属于铁岭市政府,业务指导归省教育厅,学校所需经费由铁岭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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