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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2002-05-24
  • 实施日期:2002-07-01
  •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

二、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第九条修改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七)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十)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二)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四)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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