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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6-11-20
  • 实施日期:2006-11-30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6年11月20日新发改医价〔2006〕1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转发你们,并将自治区核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请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价格政策规定,自治区补充了21种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与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具体详见附表。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11月3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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