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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06年11月20日新发改医价〔2006〕1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转发你们,并将自治区核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请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价格政策规定,自治区补充了21种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与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具体详见附表。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11月3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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