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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8-23
  • 实施日期:2019-08-23
  •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支持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支持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9〕45号)要求,支持临沧市全面推进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一)2020—2022年,省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创新示范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沿边经济贸易发展、企业培育、特色产业培育、边境维稳、边境长廊建设、禁毒防艾、缅北农业合作、国际河流治理、直过民族扶持、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省财政厅负责)

(二)2020—2022年,省财政每年给予2亿元创新示范区综合财力补助,市、县两级财政配套2亿元,聚集创新手段,推进实施五大行动。围绕“两型三化”和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聚焦培育茶叶、坚果、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等百千亿元产业,打造“一县一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科技、产业和经济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创新驱动。(省财政厅负责)

(三)支持创新示范区加快实施各项行动和工程。结合创新示范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在前期工作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每年根据其完成投资情况、产值情况以及创新示范区对全省投资增长的贡献,省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四)对创新示范区实施对接国家战略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速行动、发展与保护并重的绿色产业推进行动、边境经济开放合作行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产业提升行动、民族文化传承与开发行动等五大行动所需转贷新增一般债券和新增发展专项债券,符合条件的给予积极支持。(省财政厅负责)

二、科技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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