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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计划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2-08-12
  • 实施日期:2002-08-12
  •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计划的通知

(金政办〔2002〕75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金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计划

一、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主要考核指标及我市现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26项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又分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方面。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3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前3年名列全省前列;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环保投资指数大于1.5%。

(二)具体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指标5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1万元以上;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国家平均增长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国家计划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指标5项: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市区无超Ⅴ类水体;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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