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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治理型”的行政体制,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改变原来“直接管控型”的管理体制,转移自己的管理重点,回归本来的管理范围,同时又赋予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权利,激发社会活力,这部分“有所不为”的行政权力发生转移的现象,我们称其为行政转移。
受行政转移影响,地方政府立法权限随着行政权力的转移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限制公民权利方面的立法权限是进一步缩小了,但是,地方政府立法权限并不因此“走投无路”。恰恰相反,这应当看作是地方政府立法在限制公民权利方面使命将被取代,另一个新的使命——保护、赋予公民正当权益将正式成为其重要使命,地方政府立法新的征程又将开启,这个使命本身也一直存在,只是以前并没有成为重点。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转移的特点和要求,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空间将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立法进行行政赋权,本应属于民众的权力归还民众,为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创造条件(以下所称行政赋权主要是指政府外部权力转移);二是通过立法进行行政奖励、行政激励,对民众行为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使其行为向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和行政赋权与行政奖励内容,我们认为行政赋权将是以后地方政府立法的重中之重。
作为顶层设计的主要方式,通过立法进行行政赋权,这是近阶段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的重要任务。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地方政府规章赋予、增加公民权益作出限制,因此,从法理上讲,地方政府规章对民众进行赋权是可行的。
政府通过立法对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行政赋权后,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任务完成,并不是政府撒手不管。政府需要保证赋权后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正确顺利地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利,为实现这一目的,政府应当构建一套权利运行体系来规范、约束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被赋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与救济,我们称之为行政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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