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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8-27
  • 实施日期:2019-08-27
  •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1日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9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落实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紧紧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不断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健康保障。

一、坚持预防为主,加快推进健康云南建设

(一)实施健康云南行动。建立健全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启动一批重大行动,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施全民健康提升工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深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提高至69元。(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加强癌症预防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积极推进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持续推进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大力推广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模式,稳步推进消除疟疾、麻风病危害进程。扎实推进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积极做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和肥胖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三医”联动改革,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

(五)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制定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建立优先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落实好医保报销政策。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深化药品耗材流通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改革完善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探索开展以州、市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试点。(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建立补偿机制。(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配合)

(七)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网络,实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对易短缺药品进行预警并及时处理;进一步优化我省药品储备结构,加强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和管理。严厉打击垄断原料药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药品和疫苗使用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按照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要求,规范药品使用。建立重点药物跟踪监控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疫苗采购、储存和接种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查七对”等操作规程。(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的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做好国家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县域内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合理的医保基金结算和拨付制度。(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公共卫生服务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责任。(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二)扎实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继续推进非营利性医院章程制定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试点和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时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工作,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启动实施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调整优化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四)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全面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财政补助资金。(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配合)

三、大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十五)稳步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积极申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级重大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及云南省临床医学中心和分中心建设。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配合)

(十六)大力推进医联体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国家试点城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疗集团。加快推进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每个州、市至少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做好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国家试点工作。鼓励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牵头和参与医联体建设。开展医联体建设情况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十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对编制较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重的乡镇卫生院,由当地财政统筹各类经费对聘用人员经费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提取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要求,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推行乡村医生“乡管村用”,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妥善做好乡村医生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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