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快捷栏目

法条定位:第 (请输入数字)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法规正文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2019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2019-09-30
  • 实施日期:2019-11-01
  •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柑橘黄龙病,保障柑橘产业安全,促进柑橘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柑橘黄龙病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柑橘黄龙病,是指由柑橘黄龙病韧皮部杆菌引起,以携带柑橘黄龙病病原菌的柑橘种苗为传播途径,以柑橘木虱等为传播媒介,危害柑橘类植物的国家检疫性病害。

本规定所称柑橘黄龙病病株,是指感染柑橘黄龙病病原菌并显示典型、非典型症状或者处于潜伏期尚未显示症状的柑橘植株。

第三条柑橘黄龙病防控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原则,实行谁生产经营、谁防控的责任制度,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的防控措施。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工作。

柑橘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动员、组织、信息报送、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柑橘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动员等工作,发现本村(社区)有疑似柑橘黄龙病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种植、繁育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予以配合。

第七条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种植结构、品种结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病虫害防控要求调整和优化,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提高柑橘产业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柑橘黄龙病防控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推广以联防联控、绿色防控、虫情监测、种植无病种苗、科学精准用药、常态化清除病株、网室或者大棚培育大苗补种等措施为主的综合防控技术。

第九条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防控柑橘黄龙病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柑橘黄龙病防控意识。

柑橘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年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春梢、夏梢、秋梢、冬梢萌发等关键期集中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教育。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柑橘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信息、培训、技术推广、专业化防治等社会化服务,并优先鼓励和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鼓励和支持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参加保险。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柑橘黄龙病监测信息;依据监测、调查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病虫害预报。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柑橘黄龙病时,应当立即向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柑橘黄龙病的报告,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柑橘产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需要对显示典型症状的柑橘黄龙病进行鉴定的,应当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鉴定;需要对显示非典型症状或者处于潜伏期尚未显示症状的柑橘黄龙病进行检测的,应当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需要进行柑橘黄龙病检测的,可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检测。检测机构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