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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2-11-14
  • 实施日期:2013-01-01
  • 发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2013年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及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物价、税务、土地储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前款第(二)项配套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

第九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域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配建面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每户应当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承租公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等;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且年龄达到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前款第(三)项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所称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的单位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家庭总资产限额,由市民政会同市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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