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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4-12-19
  • 实施日期:2014-12-19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商务厅、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省商务厅省经信委

(2014年12月)

为缓解大中型(3A级以上认定标准)物流企业发展困难,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物流用地保障

加强用地规划引导。各级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布局物流功能区,并在土地收储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安排。

实施用地优惠政策。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等设施提供物流服务,或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保障企业用地权益。大中型物流企业现有物流用地因公众利益不得不更改用途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或按相同用途异地置换建设用地,置换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提升技术水平。大中型物流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发生的装备和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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