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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成效总结和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5-04
  • 实施日期:2017-05-04
  • 发布部门: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成效总结和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成效总结和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林计函〔2017〕30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与认定工作的通知》(林计〔2015〕38号)精神,为做好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成效总结和2017年度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已认定的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成效。为全面掌握2015、2016年度省厅已认定的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情况,请各相关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区类型、规划、自身特色、建设情况以及应用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认真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设成效,在生态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应用、辐射带动情况、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二是创新举措,在加强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情况、规划引领、扶持政策、争取资金投入以及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采取的有亮点、有创新、有突破的做法;三是存在问题和建议,示范区建设中面临的政策、标准等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推进思路和打算和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做好2017年度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申报工作

(一)申报原则

1.择优申报。各地可以选择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林业基地或者经营主体,通过有效扶持、定点指导和定向培育,积极创建现代林业示范区,并从中择优申报示范区。

2.申报规模。各地申报示范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安徽省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推荐和申报,宁缺忽滥。示范区主体规模不低于430公顷,示范带动规模不低于230公顷。对集约经营程度高,品种单一的用材林、经济林、毛竹、林下经济、苗木花卉类型的示范区,主体规模不低于330公顷,示范带动规模不低于330公顷。

3.限定范围。已明确划定具有特定林业功能的地方或经营单位,不在示范区的申报范围,如国家和省级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林木良种基地等;经营主体的林地经营期限不足20年,且权属证书载明经营主体的林地经营期限不足10年,不得申报示范区。

4.适量控制。每个市申报不超过2个示范区,多报无效,同一类型只限申报1个,各市应优先推荐贫困县。已认定有示范区的县(市、区)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示范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后向省林业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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