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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及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0-06-02
  • 实施日期:2010-06-02
  •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及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7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地委、行署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7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2008年地区安监局、煤管局配套制定了《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毕地安监〔2008〕174号),2009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毕署发〔2009〕13号)(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近期,针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中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情况,又制定了《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8号)(简称“禁令”)。为认真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存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禁令”和“三个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的最基本、最关键、最简洁、最明白、最容易掌握的要求,是抓好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和铁的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习贯彻落实“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狠抓学习贯彻和落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二、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

要严格按照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切实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百分之百保证送达。一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把“禁令”和“三个规定”印发到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有煤矿的乡镇以及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送达时,必须要有回执和签收登记。二是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将“禁令”和“三个规定”制作成2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大幅标牌,挂置在醒目位置进行宣传。以上两项工作在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二)百分之百组织学习培训。各县、市(区)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把“禁令”和“三个规定”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主要抓好以下四个层面的学习培训:

1、6月20日前,由地区安委办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2、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县、市(区)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3、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管理部门配合,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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