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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9-11-1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9版)1995-05-2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5版)(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效益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组织推广。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科学技术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中心、科学研究所和乡(镇)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站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等推广服务活动。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
第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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