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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蔬菜局、南京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粪肥清运、供应工作的报告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1987-04-20
  • 实施日期:1987-04-20
  • 发布部门:南京市蔬菜局

南京市蔬菜局、南京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粪肥清运、供应工作的报告

南京市蔬菜局、南京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粪肥清运、供应工作的报告

(1987年4月20日)

我市粪肥清运、供应工作自执行市政府宁政发[1982]68号和[1983]120号文件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蔬菜地区的乡、村与环卫部门已基本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同时加强了对粪肥质量和价格的管理,从而有效地支持了蔬菜生产,保证了城市环境的卫生。

近年来,随着农村普遍实行以联产到劳为主要形式的各种承包责任制,个别村、队还搞了分田到户,乡、村管粪、运粪遇到了新的情况。特别是农民大量要求直线送粪到队、到户,使粪肥供应难以统一管理,粪肥价格混乱、质量下降的问题较为严重。另外随着城市的发展,近郊新菜区逐步向中、远郊延伸,使运距不断增加,环卫部门的运能不足、粪肥成本提高的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进一步理顺粪肥供应渠道,建立合理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妥善解决好粪肥清运、供应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计划分配、合同供应粪肥渠道

1.全市年产粪肥的分配计划由市环卫处、市蔬菜局会同各郊区蔬菜局和区环卫所共同下达,按照环卫所产粪量,乡、村菜地面积及复种次数,合理分配,就近供应。

2.每年年终由各区环卫所主持与其供应范围内的乡、村签订次年包括数量、质量、价格水平、供应时间等内容的供应合同。环卫部门不按合同规定供应或乡、村不按合同购买、拖运的,均按粪价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3.粪肥一律通过供应点供应,严禁直线送粪到队到户或不按规定地点取粪,个别地方因历史习惯一直是直线送粪的,也要在乡、村统一调度下进行。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粪肥价格和补贴规定

1.为解决粪价管理上的混乱及淡旺季之间的供需矛盾,保持粪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从今年起实行季节差价,适当调整粪肥的质量标准。即六至九度标准粪肥每担一角二分,高于九度的(不含九度),每高一度加价二分,超过十五度仍按十五度计价;低于六度(不含六度)每低一度减价二分。三度以下不收费。旺季(每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五月底,八月一日至十月十日)可在各档次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淡季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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