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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2004-04-21
  • 实施日期:2004-04-21
  •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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