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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04-04-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2004版)2000-09-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2000版)(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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