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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立处罚到人制度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11-20
  • 实施日期:2019-11-20
  •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立处罚到人制度

“史上最严”,又一次在关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延续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所创下的“史上最严”精神,在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一系列变化之外,更是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力度。尤其是其中确立的“处罚到人”制度,成为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罚款到人

从64条增加到86条,《条例》在条文数量上的大幅增加尤为明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也最大。

法律责任方面的变化是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等新设法律责任中也明确要求依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所有这些变化,所体现出来的正是“罚款到人”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增加对企业负责人一定力度的罚款,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达到惩戒的效果,使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最严厉处罚”的立法精神早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就已体现,其中特别规定了对企业负责人个人的行政处罚。即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胡锦光看来,如何让食品企业的管理者真正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是重中之重。而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增加“罚款到人”制度非常必要。

最严标准

处罚更严的同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更严谨。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发现,虽然《条例》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只有五条,但是对于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实际上贯穿整个文本。

《条例》首次明确了“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消除了多个标准法规执行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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