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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59号1999年11月1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本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统一简称生产企业)1999年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政策问题
(一)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认定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一律以代理双方结算清算中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后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二)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所有权属生产企业,经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委托办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在清算时须附送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复印件及双方代理进口协议,并以计算进口料件增值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减少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进口料件计算增值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三)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7]21号规定,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代理出口协议书”复印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代理双方出口结算清单等。生产企业还应将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四)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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