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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其他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1996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其他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1996-08-20
  • 实施日期:1996-08-20
  •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6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8月20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2006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条 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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