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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海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七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后的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管理制度,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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