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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5-03-20
  • 实施日期:2015-03-20
  •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佳政布〔2015〕3号


2014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土〔2014〕第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3.989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佳木斯市2012年度第八期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3.9895公顷,位于高新区农机产业园二期(设计号KG11140)、市公安局西侧北地块(设计号KG12051)地段控详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征收双新村、宏伟村、佳西村等3个村农用地33.9895公顷(耕地33.386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区片名称

涉及村屯

征收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格

第一区片

双新村

29.8984

Zms-16

123

第二区片

宏伟村

2.826

Zms-18

98

第三区片

佳西村

1.2651

Zms-3

251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向被征地单位承包户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符合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佳木斯市统一征地工作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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