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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9-03-14
  • 实施日期:2009-03-14
  • 发布部门: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城区内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城管和行政执法、水利、房产、审计、城投、林业、监察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二)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优惠政策、规费减免、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案等;

(三)协调处理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模和需要,明确单个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议方案;

(二)协调组织市城投中心、市财政部门提出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

(三)受理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业主优惠政策的申请,向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建议方案,协调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综合协调工作;

(三)承担市政府指派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建设项目及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城管和行政执法、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市城投中心、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提出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经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单个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达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予以安排,列入工程决算成本。

第八条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城管和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市城投中心、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估、概算评审和勘查设计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市城投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城市主干道、区域性广场、中心公共绿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分别负责筹资建设辖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小街小巷、街头小游园、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法依规调整项目业主和项目运作方式。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归集制度。市政府设立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属于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归集后全额拔入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要相应设立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中与市本级同比例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辖区内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款等。

第十三条积极推行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制(BT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全额投资建设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同意,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市政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在3年内分别按40%、30%、30%的比例予以出资回购,并对核定的建设期和偿债期的投资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其他社会团体、外资、民间资金投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上浮50%予以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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