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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医事业的决定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2-04-29
  • 实施日期:2002-04-29
  •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医事业的决定

(渝府发[20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我国卫生事业的战略重点。建国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市中医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中医事业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市级中医龙头机构建设薄弱,部分中医机构房屋、设备等配套设施建设落后,一些中医机构在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中医特色、卫生资源利用等方面发展缓慢,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对中医工作重视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中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重庆市中医条例》,切实解决当前中医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发展我市中医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中医事业的奋斗目标

世纪之初我市中医事业的奋斗目标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大力推进中医现代化。到2005年,通过调整优化中医资源,初步建立起与直辖市相适应的市级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到2010年建立起与长江上游医学中心相适应的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新体系,市级中医机构医、教、研工作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发达地区水平,农村中医工作达到西部地区先进水平。

二、以市级龙头中医机构为重点,加强中医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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