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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5-07-30
  • 实施日期:2015-07-30
  •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佳政布〔2015〕24号


2015年5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土〔2015〕第147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6.144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佳木斯市2014年度第二期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期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6.1449公顷,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江山村、松江村,集体农用地3.2071公顷(耕地3.207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2.937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区片名称

涉及村屯

征收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格

第一区片

江山村

17.2726

ZMS-10

176

第二区片

松江村

7.9062

ZMS-7

176

第三区片

松江乡

0.9661

176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向被征地单位承包户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符合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三)采用货币安置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采用回迁安置的,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再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房屋产权人。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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