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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7-11-28
  • 实施日期:2017-11-28
  • 发布部门: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08〕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及市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交市级国库。

第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负责申报,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监督市级企业及时申报,足额上交。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

(一)第一类2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七条 市级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上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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