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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会议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8-22
  • 实施日期:2019-08-22
  •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会议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席茜)8月1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郑州召开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制定散煤污染治理决定有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维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近日,省政府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暨“三散”治理专题工作会议要求,具备立法权限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要从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的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使散煤治理管控有法可依。为落实好党中央、河南省委决策部署,围绕全省大局,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作用,依法推动各地散煤污染治理,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组织协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散煤污染治理决定的报告》,要求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会上,张维宁对制定散煤污染治理决定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他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制定散煤污染治理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散煤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围绕大局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及时出台散煤污染治理决定,使散煤治理管控有法可依。散煤污染治理关系全省发展大局,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省市两级人大要密切联系、形成合力,在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方面做有益的探索。上下级人大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提升工作水平,提高人大整体工作实效,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张维宁指出,散煤污染治理是重要民生问题,关系企业生产、群众生活,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法律性强。制定散煤污染治理决定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要把握决定主要内容,各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学习,认真研究,把握好人大决定的体例,把握好决定规范的重点。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先行立法,确保决定真正体现本地特色,真正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发挥好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地方立法的高质量推动生态环保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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