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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3-22
  • 实施日期:2017-03-22
  •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佳政布〔20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黑政土〔2016〕第377号)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用途

佳木斯市2015年度第四期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交通、工业等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郊区长青乡万兴村,东风区松江乡联合村、农家村、模范村、长兴村、宏伟村、松江村集体土地40.2573公顷,农用地24.0179公顷(耕地23.831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2253公顷(均为耕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费依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土地权利人

征收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

联合村

2.9500

ZMS-7

176

农家村

0.2032

ZMS-15

123

模范村

0.5113

ZMS-10

176

长兴村

3.4888

ZMS-19

100

宏伟村

3.5345

ZMS-18

100

松江村

0.5002

ZMS-8

176

万兴村

29.0693

ZMS-12

176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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