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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2-10-31
  • 实施日期:2012-10-31
  • 发布部门: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政综〔201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莆田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2〕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物价局为本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一)在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

(三)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根据莆田实际,目前我市平价商店建设以在各区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为主体,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把平价商店建设扩展到小型社区、村镇、农贸市场。

第六条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我市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做好规划布点,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第七条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二)平价商品以粮、油、肉、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三)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对采购品种实行条码管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五)确保同质平价商品的售价低于同区域其他超市、农贸市场摊位的售价,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可随季节变化适时调整品种,如需增加目录外品种,应经市物价部门同意。

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5种。

市场价格异动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应按市物价部门要求销售商品,平抑市场价格,稳价惠民。

第九条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按属地管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允许其在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销售点”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物价局将征求部分经营者意见,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超过4%;

(二)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

(四)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蔬菜类价格以市物价局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0%以上,粮、油、肉、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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