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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1-22
  • 实施日期:2017-01-22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内环验〔2017〕10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乐镇卯独庆村,距呼和浩特市区约20km。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为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主要承担蒙西电网的调峰、填谷、调频、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工程枢纽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发电系统和开关站等组成。200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建设区调整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政字〔2004〕256号);2005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05〕979号);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同意将项目法人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改办能源〔2012〕1442号)。项目于2006年12月开工建设,2015年6月4台机组相继投产发电。项目实际总投资约63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958.45万元,占总投资的2.51%。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2016年11月,项目完成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水便函〔2016〕232号)。工程枢纽区、营地、道路两侧均进行了绿化、美化,临时施工场地退场后进行了土地平整、植被恢复;弃渣场修建了拦渣墙、排水沟,并进行了覆土和绿化。业主营地和地下厂房等均建设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电暖气取暖,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内蒙古中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外运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签订了《706发射台补偿协议书》,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2013年5月,自治区发改委完成该项目的移民安置验收(内发改移民字〔2013〕1273号)。建立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永久占地175.46hm2,临时占地196.00hm2,共计完成植物措施170.10hm2。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基本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各项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哈拉沁水库坝前和哈拉沁沟断面各项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基本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100%的被调查公众对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四、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主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我厅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正式投运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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