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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7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1997-07-31
  • 实施日期:1994-06-25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修正)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自治受宪法保护。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全体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户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六)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第七条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一般按每十户推选一名的比例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八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须经应参加会议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应保持其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有关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确定。不设置工作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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