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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3-10-10
  • 实施日期:2013-10-10
  •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

(大政发[2013]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扶助制度已出现项目单一、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此,各地区必须进一步认清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形势,深刻认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扶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公平、积极稳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长效机制;坚持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养老、医疗、救助等资源的原则,统筹解决相关问题;坚持政府推动为主,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为辅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保障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政策。

1.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和增长机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和消费水平,以及全国其他城市特别扶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将我市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下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300元;将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400元。

2.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未生育下一代的第一代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3.鼓励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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