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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合同约定。工作满三十天。工作时间总计三百小时。工资计算方式为每小时28块钱/未满三百小时按二十四块计算。因工厂原因三十天内没有实际安排三百小时的任务。我按照正常程序提前十五天提出离职。离职到期工资结算时工厂以未满三百小时为由。以二十四一小时给我结算工资是否合理?

其他广东省-佛山市2021-04-24 09:49:1913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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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涂志辉律师
    月帮助0
    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不合理,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
    回复于 2021-04-24 09:52:4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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