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到2008年间,原告在村里建奶站,收购村里牛奶卖给蒙牛公司,期间雇佣被告(没签劳动合同)为其打工,被告在被雇佣期间将自家的牛奶也卖给原告,牛奶款项本约定为一月一结,原告从不给被告结算牛奶售卖款项,也不给被告发工资。被告每次找原告要钱时原告都要求被告签写借条,被告要求和原告算账时,原告也总是推辞。现今原告以借条为证据将被告告上法庭,借条为被告手写且没写还款日期,被告现在需要什么资料,该怎么做。
经济金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21-04-12 23:29:4713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