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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承包工程人李某雇佣的工地施工员,在2012年一2013年我(范某)受工程承包人的委托租赁了工程所需搭架的钢管。在2013年工程结束时双方结算租赁费是2万元左右,到2017年6月份租赁站供货方也没有向工程承包人李某要上租赁费,在2017年6月30日租赁站合股三人找到我协迫无奈下我范某给出具了欠条欠款人。在今年三月份很快就要开庭了,现咨询律师帮助解答我的问题!谢谢!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21-03-06 21:23:57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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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徐亚军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胁迫有具体的证据没有
    回复于 2021-03-06 21:26:3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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