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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江夏区购买了一套房,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置业顾问拿的购房合同样本是武汉房管局制定的格式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时,职业顾问拿了一大堆合同,其中武汉房管局制定的购房合同中的多个条款被开发商制定的附件协议更改,明显加重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减轻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其中规定:购房人违约需承担每天千分之一(1‰)的责任,开发商违约仅承担万分之零点一(0.01‰)的责任,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100倍的差距。以100万的房子来说,购房人违约每月需要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每月仅承担300元的违约金,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否撤销或重新订立这些不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0-05-04 12:33:5515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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