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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易某系同学关系,交往较深,一日,易某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贾某同易某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10000元,贾某便替易某垫付,数月后,易某拿10000元归还贾某,贾某说:“ 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易某表示感谢。一年后,贾某、易某之间因家庭原因发生口角,贾某要求易某归还欠款10000元,易某认为此笔钱贾某已经赠给易某,所以不予归还。请问: 1.贾某、易某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为什么?2.贾某是否有权请求易某归还此笔款项,易某是否应归还?为什么?

其他江西省-赣州市2020-04-17 15:08:2618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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