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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与单位己签定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是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现在过去1年半时间了,单位也一直未与我再签定任何书面合同(但仍在上班),我现在想申诉赔偿我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以吗?可是当地从劳动仲裁部门初步了解到,说要诉偿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必须是指首次签定劳动合同到期超过1年再未签的情况,我这属续签,不支持双倍差额补偿!是这样吗?谢谢你!

劳动争议陕西省-宝鸡市2020-04-01 13:59:2015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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