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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2012年11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71000元,承诺会在一年内归还原告欠款,然而被告借得款项后并未按约归还借款。至2018年6月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人民币。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补写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会尽快归还原告欠款。被告于2019年初通过支付宝方式共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人民币。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调解书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了,原告。诉讼。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其他江西省-宜春市2020-03-24 17:09:4017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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