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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法人企业)成立股份制公司,双方约定:新公司在存续期内,无论是否盈利,于每月25日前付给甲方现金11万元人民币(甲方开据技术服务费发票)。同时甲方不再享有新公司的盈利分红,不承担新公司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这种约定合法吗?

合同纠纷山东省-枣庄市2020-02-18 10:18:291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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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徐舒律师
    月帮助0
    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
    这样的约定违法,效力存有问题,建议慎重对待。
    回复于 2020-02-18 13:50:0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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